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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百二十四、思绪万千

乔宝山翻阅的第二个案件是奸情杀人案。一个乡村的农民发现他的妻子和一个邻居的男人偷情,捉奸在床。这个农民十分气愤,就用杀猪刀捅死了奸夫,并且把妻子也通了几刀,这还算手下留情,妻子被送进医院抢救,保住了生命,但留下了终身残疾。那个农民在杀人后到公安机关自首。但他声称自己无罪,之所以杀那个奸夫,是因为奸夫该杀,偷了他的妻子。他还搬出了理论根据,中国名著水浒上的英雄杨雄、卢俊义、武松、就是这样处置奸夫*妇的。他是在效仿英雄,没有错误。更何况他还留下了妻子的性命,而且是效仿武英雄主动投案到县衙的。所以当法院判决他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时候,他很不服气,上诉到了高院。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以乔宝山的意见,这个农民应该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种社会垃圾,把强盗、罪犯当英雄模仿,肆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利十分爱惜自己的生命,本来没有立即判处他死刑就是考虑到了他有自首情节,谁想这个人渣根本不认罪伏法,对自己的罪行毫无悔意,这种人留在监狱里才无益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呢!

这几年,在他审理过的刑事案件中,奸情伤害、敲诈、杀人案件占总刑事案件的百分之四十。中国老百姓在两性关系和婚姻权利方面的认知水平彷佛仍停留在封建社会。一个青年小伙子因为一个美院的老师把他的女友当做模特画下了女友的裸体,便杀害了美术教师的全家四口人,在被警察抓走的时刻高呼“为民除害”。一个农民因为一个教师在酒后去他家看望了十年前的女友——他现在的妻子,就拿镰刀钩断了那教师的喉咙。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年轻人因为邻居的一个医生向自己的妻子发了一条暧昧的短信息就砍断了那个医生的双手并且把医生的双手扔到几十里以外的茅厕里。一个仅有十八岁的年轻小伙子,被一个四十多岁的妇人引诱,发生了性关系。那个妇人在事后要求这个小伙子与她长久保持性关系,并且威胁,否则就要把她们的奸情公布于众。那小伙子为了保住自己的所谓清白,竟然残忍地杀死了那个妇人。一个家资百万的离婚女人,被一个算命先生欺骗,误服了麻醉剂,在不省人事中**污。这个以算命为掩护的职业犯罪分子拍下了他和这个女人发生性关系的照片,并以此作要挟,要求那个富婆给他两套房子,否则就将*照片公布于众。那个富婆竟然为了遮掩所谓的‘丑事’答应了这个骗子和*犯的犯罪要求。只是再后来实在不堪忍受这个罪犯的不断提出的新的敲诈才报了案。多么荒唐而离奇的认知啊,自己被人奸污、受害竟然被自己当做丑事。为情凶杀、斗殴、残杀、害命的案件,在中国每几分钟就会发生一起。这大量的因情所困而发生的刑事案件背后深层次的原因却没有人去思考、追究,而只是头痛医痛、脚痛医脚,就事论事地抓、关、判、杀,似乎这是天经地义。奸情出人命,奸情出纷争,出祸端。但是,为什么会如此,没有人去认真探讨。乔宝山却对此做过苦苦的思索。中国人对待人像对待物品,缺乏人权的概念。中国人把婚姻做为完全占有某个心爱或中意、钟情之人的神丹妙药、与包治百病的神医配方。中国人因为没有人权概念,所以当他或她在和某个人缔结了婚姻之后,就认为她(他)已经有了对对方的所有的权利,他的财产、思想、感情、肉体、尤其是性器官应该完全彻底地归属与她(他)所有,她(他)是他的私人物品而不是一个人活生生,有血有肉有感情的人。他一旦和她缔结了婚姻,他(她)就不该有自己的思想、感情、爱与憎,喜欢与厌恶,也不该有人身的自由、自主权利。她对他的一切干涉和拥有、占据都是合法的,而他的任何独立和自由都是违法的,尤其是感情和生殖器。这种荒唐透顶,荒谬绝伦的认知竟然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丈夫*妻子是行使权利,妻子接受他憎恨的丈夫的性凌辱是合理合情合法的,是天经地义,是法律赋予的物权。妻子爱上别人,移情别恋是罪恶的,不道德的,甚至是该死的。道德家这样认为,小说家这样认为,民众这样认为,法学家这样认为。但是人们从没有想过,人不是物,人是有感情、有思想,每一刻都处在变化、转移中的活物。人们也没有想过,一个物体的物理变化需要几年、几十年甚至是数千年,而人的情感、思想和生理的变化可能在几分钟甚至几秒钟之内就会发生、完成。从爱一个人想把他捧到天堂到恨一个人,咬牙切齿想让他下地狱之需要几分钟,这是一种化学变化。物理变化是缓慢的,相对稳定的,而化学变化则是极端不稳定,瞬息万变的。可是没有人认识到人的思想、情感变化中的这种化学性和不稳定性。硬是拿物理变化的规则来套用苛求人的思想情感中的化学变化规则。把人当作物,甚至等而下之,物权的合同的变化可以是十天、半月或者一年,但人权的合同则是终生的。一个人与另一个人缔结了婚姻,这种合同就要求履行终身。一旦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就要为之付出巨大的代价,索赔,付出违约责任再其次,还要受到社会的责难。正是中国人的这种婚姻物权观念导致了大量的奸情、命案、情仇、家恨。中国人有两大必报之仇,杀父之仇,夺妻之恨,国难、民族、社会的灾难次之。有了这样陈腐、荒谬的认知,情杀、命案层出不穷也就不足为奇。在爱情、婚姻和性的观念上,乔宝山很欣赏西方先哲的一些观念和他们的豁达大度。法国启蒙主义思想家伏尔泰发现他的朋友正在和他的**,很是生气,对*提出了责难。她的*说,你身体不好,在*方面不能满足我的需求,我很爱你,过分劳累你,要你和我*,我于心不忍,怕伤害了你的身体。可是我的生理需要别人抚慰,你的朋友代你劳动,帮了你的忙,你有什么可生气的?伏尔泰觉得*的话非常有道理,便消了怒气,说:“但今后你在同别人*时应该避开我。”此后,伏尔泰和他的*与朋友关系依然和睦相处亲密无间。而德国伟大的文学家歌德则在他的小说《亲和力》中提出了婚姻的契约以五年为限,期满之后,觉得合适继续订约,觉着不合适就各奔东西。夏绿蒂允许自己的养女和自己的丈夫谈情说爱,在化学变化的聚集与离散,吸引与分合中展开亲和力的竞争,这虽然只是个理想,而且这种理想受到传统道德的狙击,被认为是不道德的,甚至是罪恶。其道路和行程艰难。但要比起那些为了本不属于自己专利的情和爱而争得头破血流,你死我活要高尚出许多。

纵观许多因情而起的刑事犯罪案件,都是因为这些在婚姻和爱情问题上的错误的认知观念扭曲了人的心灵,诱发、鼓舞、助长了一些人的犯罪意识。不是有人认为戴绿帽子的男人比杀人犯还不如吗?不是在法律界也有人认为因为奸情受辱而杀人有情可原,可以减罪几分吗?

因此,减少情杀犯罪,莫过于改变人们的思想观念,改变错误的认知。每个男人和女人都有爱别人和被别人爱的权利,每个男人和女人的情感、思想和身体器官的支配、处置权利只属于这个人本人,而不属于别人。提倡人身自由权,反对人身占有权,应该成为社会的一种新道德,新倡导。奸情这个词汇是封建社会官吏断案惯用,应该画上休止符号,一个人支配自己的生理器官,何奸之有?如果是一个人支配属于他自己的东西也被称作奸,那么奸饭,奸衣、奸宿、奸眼、奸头、奸脑,无物不奸。

这个因情而引发的命案卷宗,让乔宝山联想翩浮,但他同时知道,自己的这种想法也只能是自己想一想,如果公开在社会上发表,可能没有多少人会认同,只能被视为离经叛道的谬论邪说。

这会儿,儿子已经熟睡了,他看了看手表,已经是夜里十一点半钟,妻子还没有回来。他有些为妻子担忧了,这个女人平素很少和外界有人际交往,除了单位就是家庭,为这个家庭,为自己的工作付出了许多。她是个好女人。自己和秦小琴的那出戏万一被妻子知道了,还不气个半死?她会不会和自己提出离婚?如果提出离婚自己也无话可说,不能把责任推卸个秦小琴,她的生活已经够艰难的了,不能在雪上加霜、落井下石。如果妻子责难起来,我愿承担全部责任。他想。(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