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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护照的渊源可追溯到战国时代。古代的中国人凭用竹简、布帛、木板、金玉或纸张做成的“封传”、“契”、“照碟”、“过所”、“符节”。“符传”、“路证”、“路引”等证件出入边塞关津,类似现代签证的内容记载其上。到了清朝,根据通行证件的证明身份、提请边境关防检查机关予以“保护”和“关照”、给予通行的便利和必要的协助之功能。进入20世纪,清廷重视对护照的管理,出现了“游历护照”的类别,吉林将军衙门还制定有护照章程,并附有护照式样。中华民国时期,中央政府制定了比较完整的护照制度,1932年1月31日国民政府公布了护照条例。新中国成立后,印制并启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制定了护照的印制、颁发、使用和管理制度。[1] 护照的西方称呼“passport”并不是来于“seaport”(海港),而是来于中世纪用于通过城墙大门(“porte”)的文书。在中世纪的欧洲,一些文件可以由当地的统治力量颁发给旅行者,一般包括持有者被允许通过城镇的名单。这种制度延续到法国,例如,直到1860年。在这段时间,护照并不是旅行到海港的必须,这关系到自由贸易,但是需要护照从海港到内陆城填。早期的护照经常如此,但不是一直,包括持有者身体的描述,照片是直到20世纪前十年,才被添加上去的。“PASSPORT”一词于1845年首次译为“护照”,并沿用至今。南森护照是一种被国际承认的身份证,由国际联盟首推,当时是为无国籍的难民而设。在1922年由挪威外交官弗里德托夫·南森(Fridtjof Wedel-Jarlsberg Nansen)设计;直到1942年,有52个国家承认该护照,总共发出了大约45万本,帮助了数十万无国籍人士移民到了其他国家。统筹南森护照签发事宜的南森国际难民救济局于1938年获颁诺贝尔和平奖。

在近些年,有一种形势把生物信息引入护照中,以改进身份的安全性。这样就提出一个疑问,是否某些技术可以有效地改进护照呢?由于缺乏可靠的结果,美国已经延迟了引进这项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49年建国前,中国共产党政权就于解放区发放过护照,如:陕甘宁边区政府发放的护照,为16开普通黄色厚纸,正面为照文,背后为“护照使用条例”条文。其护照签署人为边区保安处处长,担保人则为边区政府交际处处长。该护照图章上为中华民国青天白日国徽,下则为“五角星”。另外,图章上的核发单位则是陕甘宁边区政府保安处与八路军总留守处。除此,落款处尚有等同“签证”注记。

北洋政府

目前可查证最早贴照片的中国护照,为1919年9月所发放,为中华民国北洋政府驻沪办事处所发放。1922年4月,经过长时间研究查核后,北洋政府外交总长顾维钧组织“全权代表办事处”,声明为中国唯一外事统筹机构,并同时订定具有照片的正式中国护照发放规格与章程,并由该办事处首度发放包含顾维钧、冯玉祥(总理)等官员的多本正式护照,同时且与各国谈判中国护照的发放权力。

国民政府

中华民国护照与中华民国《国籍法》厘定有相当大关系,经过两度修改后,以国民政府委员会为主体的国民政府或中华民国政府于1929年定调中华民国国籍法方向与护照发放基础原则。(该国籍法多数条文今仍于我国台湾地区适用)

1929年,在允许双重国籍及出籍从严、复籍从宽的原则下,国民政府公布了公布《护照条例》和办理华侨登记。

1940年中华民国护照

1940年中华民国护照(2张)

此两措施,皆为将中华民国护照法制化之准备。其相关条例有《外交部编制外交统计图表规则》,利用统计数字,来控管“出洋护照”数量,同年12月30又陆续公布《外交部颁发出国护照暂行办法》和《外交部驻外使领馆发给回国护照及签证外人来华护照暂行条例》。其中,《外交部颁发出国护照暂行办法》将出国护照分为“外交护照”、“官员护照”和“普通护照”三种。其中,以华侨、留学生适用的普通护照,最为普遍通行。规定有需出具两间商家保证且到达国外目的地后须向当地中华民国使领馆呈验护照以便登记、一年期满后,需向当地中华民国使领馆呈销旧照换新照的规定。1930年,该办法再度放宽,除了放宽国籍限制外,也将一年护照验证期限延至三至五年,甚至视护照种类大幅度放宽(华侨护照即可放宽至十年)。

1930年,国民政府致力废除不平等条约,逐渐收回在中华民国的各国护照发放权力,首度真正将出、入国的护照相关规范一致化,并将办法及护照格式登载于海外各地华文报纸或印成通告发布。早年因为条件极为宽松,1933年,中华民国华侨持的中华民国护照虽只有12万6千本,不过据统计,当时有条件申请中华民国护照者,达千万人。

护照

护照

1940年,国民政府虽面对中日战争干扰,仍致力于护照制度正常化。1944年7月22日,位于重庆的中华民国政府颁发公布《出国护照条例》,条例中规定护照之申请、核发、制定及管理,由中华民国外交部负责,并加入国际惯例的不得扣留、护照种类(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及普通护照)等规定。另外,发放机关制定上,中华民国外交护照及公务护照,由中华民国外交部核发,普通护照,由中华民国外交部或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及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核发。此项达17条的条文,已是相当完备的护照基础规范。

在世界大战后,国际联盟、联合国和国际民间航空组织,颁布了在护照的设计和特征的指导标准,这些指导很大方面上形成了现代的护照。近几年则有MRP(Machine Readable Passport,可机读护照)统一规定持照人资料页在封面内侧页,并有可利用扫描方式让电脑可判读的资料,以节省在海关证照查验时的时间。

种类

编辑

各国颁发的护照种类不尽相同。中国的护照分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

护照封面

护照封面(6张)

,普通护照又分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

外交护照主要发给副部长、副省长等以上的中国政府官员,党、政、军等重要代表团正、 副团长以及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外交信使等。

公务护照主要发给中国各级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驻联合国组织系统及其有关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等。

因公普通护照主要发给中国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出国从事经济、贸易、文化、体育、卫生、科学技术交流等公务活动的人员、公派留学、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及公派出国从事劳务的人员等。

因私普通护照发给定居、探亲、访友、继承遗产、自费留学、就业、旅游和其它因私人事务出国和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2]

普通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护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负责签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党、政、军高级官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官员、全国政协主要领导人、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外交信使持用。外交护照的封皮,是红色。有32页及96页两种版本,后者供外交信使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护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负责签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联合国、联合国专门机构以及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中工作的中国政府派出的职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持用。公务护照的封皮是墨绿色。公务护照是发给国家公务人员的护照,也有的国家称这种供政府官员使用的护照为“官员护照”。此外,各国都把这种护照发给驻外使(领)馆中的不具有外交身份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和成年子女。公务护照为绿色封皮,另有黑色封皮公务护照,其作用相当于过去的普通护照,和绿色封皮公务护照有所区别。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公务护照即因公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3-4]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负责签发。200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颁布以前,分为因公普通护照与因私普通护照。普通护照是指发给一般公民(即平民百姓)使用的护照。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普通护照即因私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普通护照:主要颁发给各级政府、社会团体的一般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因公出国人员。因公普通护照并非由公安部签发,而是由各地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接受申请和签发。封皮为深棕色。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普通护照:主要颁发给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等因私事出国的中国公民。封皮为暗红色。中国开始颁布施行《护照法》后,因公普通护照更名为公务普通护照,划归公务护照的范围内,并由原来的浅紫色封面变为深棕色;而因私普通护照则更名为普通护照。的范德萨发(未完待续)